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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纠纷仲裁办法         

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纠纷仲裁办法
[ 作者:admin    转贴自:Internet    点击数:1638    更新时间:2001-1-1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
第一条 本省县级(含县级)以上的消费者委员会,可依法设立仲裁机构,受理消费纠纷仲裁。   第二条 消费纠纷仲裁,限于纠纷发生额在五万元以内的单项商品或者服务;商品房、农业生 产资料质量纠纷的案件金额不受此限。   第三条 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仲裁,应当先行调解;调解不成的,可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书 面协议进行仲裁。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。   第四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仲裁的,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委托书;委托书要写出明委托 事项和权限。   第五条 消费者一方三人以上联合申请仲裁,可以推举代表代理。   第六条 消费纠纷仲裁由销售或服务地的仲裁机构管辖。  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,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,法院已立案的,仲裁机构不予受理。   第八条 仲裁机构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。   第九条 仲裁机构必须设专职仲裁员,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。 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时享有同等权利。   第十条 消费纠纷仲裁,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机构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裁决;当 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,应当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一名仲 裁员进行。   第十一条 仲裁庭办理案件,要由书记员制作笔录,仲裁员签名。   仲裁庭评议案件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;评议中有不同意见,必须如实记录。   第十二条 仲裁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申请回避;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仲裁人员回避。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协议、仲裁申请书及副本。  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、住所,申请的理由和要求,证据、证人姓名和住 所。   第十四条 仲裁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,仲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;不符合的,应在十日内书 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   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案件,应当在四十五日以内进行调查、调解或者仲裁;疑难案件可延长十 五天。  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的三日内,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套诉方;被套诉方收 到申请副本后,应当在三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前证据。   第十六条 仲裁机构有权就投诉事项调查取证,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,出具证明。   第十七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三天应当将开庭时间、地点,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;经两次通 知,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作缺席仲裁。   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对消费纠纷的裁决结果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,仲裁决定书应写明:   (一)当事人姓名或名称、住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、职务、住所;   (二)申请的理由、争议的事实和要求;   (三)裁决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和适用的法律、法规;   (四)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。   仲裁决定书的由仲裁员署名,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。   双方当事人对裁决内容当即履行的,可不制作仲裁决定书,但要记录在案。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。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用。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。  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交纳:   (一)纠纷标的为一百元以上至五百元(含五百元)的,交纳五元;   (二)纠纷标的为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,交纳十元;   (三)纠纷标的为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的,交纳二十元;   (四)纠纷标的为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,交纳五十元;   (五)纠纷标的为一万元以上的,交纳一百元;   (六)纠纷标的为一百元(含一百元)以下的,按标百分之五交纳。   案件处理费(包括鉴定费、测试费、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)按实际开支收取。   仲裁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。   案件处理终结,仲裁费用由败诉人承担;当事人部分胜诉,部分败诉的,按比例分担。   第二十一条 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,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。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生效之日起施 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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